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青年骨干和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共青团太原市委关于《太原市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优工作的重要意义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员队伍建设的基础,他直接关系着“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的大问题。他是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实现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需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逐步增加党员队伍中年轻党员的比例,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基层党组织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
共青团组织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新时期团组织发挥党的助手与后备军作用在政治上的最高体现,是共青团组织发挥育人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党员质量,为党的事业培养接班人的重要措施。
今后凡是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有团组织推荐意见。真正使“推优”工作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重要来源。
二、推优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培养新世纪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化结构,认真做好“推优”工作,把真正具备了党员条件的优秀青年教师和学生及时的吸收到党内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三、推优对象
学院28周岁以下青年教职工团员和在校注册的学生团员。
四、推优的基本条件
1、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
2、本人在团支部组织的推优同意票数在50%以上;
3、本人每学期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排序在本班学生的50%以前;
4、本人每学期综合测评排序在本班学生的50%以前;
5、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按时交纳学费,未受过纪律处分的;
6、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团员青年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7、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班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取得学院奖学金的团员可予以优先考虑。
五、推优工作原则
1、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推荐工作一般应按照团员—团支部—分团委—团委的顺序进行。所有的被推荐对象由团支部推荐,分团委审核意见,院团委审定后再向被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推荐。
2、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对推荐对象一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不要匆忙作决定,待对被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
3、党团组织衔接的原则。各级团组织要及时了解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经常向党组织汇报申请入党团员的培养考察情况,在确定推荐对象时,应事先征求有关党组织的意见,认真听取党组织的建议,力求使团组织推荐与党组织发展党员的工作协调起来。
六、推荐工作程序
团支部在分团委和系党支部指导下,召开民主评议大会。大会可邀请班主任、辅导员、分团委委员和系党支部委员参加。
1、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团员大会,并安排一名支部委员做好会议记录。
2、支部书记或委员介绍申请入党团员的的基本情况;
3、被评议对象对照推优条件和党员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和总结。
4、参加评议的团员,实事求是地对被评议人进行评议;
5、全体参加评议的团员填写“推优”选票;
6、选举和计票工作结束后,由团支委宣布投票结果;
7、团支委召开会议,决定推荐名单;
8、团支部将评议记录、被评议对象个人总结、选票结果及《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推荐表》一并上报分团委。
9、分团委对所属团支部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后,形成会议决定,对确定为推优对象的团员,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5~7天)。
10、公示结束后,群众无反映和意见的,上报学院团委审核。院团委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党支部进行推荐。
11、分团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团支部书记,可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本单位团员青年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七、培养、教育、监督
1、基层党组织和各级团组织,要把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教育和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常抓不懈。
2、对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要立足团员的思想实际、充分利用学院的业余团校阵地,着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开展教育,使广大共青团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断扩大团员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3、对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教育,要以系(部)业余党校为阵地,坚持开展学马列主义、学毛泽东思想、学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科学发展观,对学生加强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教育,使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在思想上认同党的理论,在学习和工作中靠近党组织,在行动上努力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4、各级团组织对于被推荐的团员要从思想政治、学习态度、遵纪守法 、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完成任务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及时向所在党组织进行汇报。
5、各级团组织对未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要注意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教育和鼓励他们克服缺点,不断进步。
6、在“推优”工作结束后,如发现被推荐团员有违纪违规行为,团组织将视其情节严重,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推优资格。
八、推优工作要求
1、“推优”工作是党团组织的一项共同任务,各基层党组织和各级团组织要在此项工作中相互配合。党组织要重视发挥团组织作用,支持和帮助共青团开展工作。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推优”工作,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情况,提出“推优”工作建议。
2、一般情况下,“推优”工作在院团委组织下,每年10月份向党组织推荐一次。“推优”工作结束后,学院团委要把“推优”工作的情况向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写出书面报告、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团员,学院团委可随时向党组织推荐。
3、学生团员在升学或毕业离校后,原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将其有关“推优”材料和入党积极分子等培养材料、随学生档案或直接转往新的学习和工作单位党组织。
九、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把“推优”工作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求团组织意见。院党委组织宣传部和院团委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层团组织要及时采取措施。
十、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宣传部、学院团委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有和上级组织部门、团委有关精神不一致的情况,以上级精神为准。
2、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院组织宣传部 院团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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