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贾效瑜同学的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16-11-03 浏览次数:

并城职院发〔2015〕60号

关于对贾效瑜同学的处理决定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我院工程经济系,造价1511班贾效瑜同学,国庆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8天,累计旷课已达48学时。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3款,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贾效瑜同学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处理 决定 签发人:杨志家

太 原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2015年11月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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