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报销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2 浏览次数:

并城职院字﹝2014﹞44号

关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报销办法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参照《省、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省、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差旅费报销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教职工出差需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出差。相关领导需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从出发地直达或转达目的地所发生的直接交通费用。非特殊情况不得绕道前行。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城市交通费。

教职工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教职工乘坐标准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如高铁、动车等。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时,由院领导审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者,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乘坐飞机时,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时,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八条 住宿费按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西藏、青海、新疆120元/人/天;其他省份100元/人/天)。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培训费报销

第十四条 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

合计

150

100

15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两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 教职工赴外地培训原则上只限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所办的培训项目。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报销管理的规定执行。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培训16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讲课费、培训费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会议费报销

第十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

各部门召开的各类研讨会、座谈会不得超过半天,参会人员一般控制在30人;各种表彰会,以精神鼓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

房租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会议费

180

120

60

360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赴外地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得到国家、省、市政府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参会。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报销管理的规定执行。参会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参会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会议1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培训、参加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相关领导、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出差、培训、参加会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差旅、培训、参加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培训、会议费;

三、违规扩大差旅、培训、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

太原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贺伙食补助标准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省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普通套间)

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县(处)级及 以下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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