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3 浏览次数:

并城职院发〔2015〕66号

关于印发《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现将《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采购管理办法 通知 签发人:杨志家

太 原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2015年12月7日印

附件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教学设备采购行为,增加采购透明度,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设备采购质量,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于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高效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服务增进与降低成本原则。

第四条 组建教学设备采购专家库,专家库由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仲裁。

第五条 科研实验中心负责教学设备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招标项目和方式

第六条 采购范围包括教学用实验实训设备、仪器。

第七条采购方式:采用政府集中采购。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八条 学院的教学设备采购,全部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实施阳光采购。各系部按照年度采购预算及学院财务处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年太原市政府采购目录要求,由系部专业教研室编制全面详细的年度采购预算采购清单(包括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预算价格等),报科研实验中心。科研实验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汇总、立项、论证、初审,经学术指导委员会通过后,再报主管院长、院长审批,最后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保证投资的科学合理。

第九条 各系、部采购计划需要变更时,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实验中心。

第五章 设备验收

第十条 教学设备到货后,由科研实验中心牵头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相关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教师及有关专家组成,系部主任任验收小组组长。信息类设备、仪器、软件等,由学院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信息中心主任任验收小组组长。

第十一条 验收应当签署验收报告书,验收报告书必须有验收小组组长和参加验收人员签字。验收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报学院财务处,一份报科研实验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科研实验中心做好新增教学设备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接受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所有采购项目的组织论证、立项、汇总、初审、验收整个过程,由学院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

第十四条 不履行本办法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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