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城职院发〔2015〕65号
关于印发《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现将《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采购管理办法 通知 签发人:杨志家
太 原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2015年12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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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太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已报年度预算并被批准采购而未被上级主管部门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学院自行采购的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五万元以下自行采购,五万元以上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成立由使用部门、纪检、财务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并报科研实验中心备案。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学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临时参与工作组,组长有使用部门负责人担任。未成立工作组的项目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
第四条 分散采购由科研实验中心统一协调,使用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项目验收由科研实验中心组织,纪检、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及人员参与验收。
第三章 工作实施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采购工作组确定本项目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针对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工作组要制定相应的文件并在校园网或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并由此确定采购形式(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第七条 操作流程:
(一)竞争性谈判流程
1.采购工作组根据市场调查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必须确保三家以上符合条件。
2.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和限价等相关内容及投标时间、地点。
3.在规定时间内接纳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
4.采购工作组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
5.对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采取抽签确定谈判顺序。
6.按照抽签顺序,采购工作组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商务进行第一轮谈判。采购工作组在谈判中需要对谈判文件中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进行修改的,应通知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7.根据需要进行第二轮谈判,最终确定技术、质量、商务均满足条件的供应商。
8.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密封报价。
9.采购工作组当场对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统一拆封唱标。
10.按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1.形成谈判纪要并存档。
(二)询价采购流程
1.采购工作组根据市场调查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必须确保三家以上符合条件。
2.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等相关内容及投标时间、地点。询价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3.在规定时间内接纳供应商递交的竞价文件。
4.采购工作组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对供应商竞价文件中技术、质量、商务进行评判,确定满足条件的供应商。
5.采购工作组当场对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统一唱标。
6.按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7.形成询价纪要并存档。
(三)单一来源流程
1.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2.采购工作组审查供应商资质、商品质量和商务等要求,并进行谈判议价。
3.采购工作组进行内部评议。
4.宣布谈判结果。
5.形成单一来源谈判纪要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原则上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特殊情况下,有两家供应商的,可以继续进行谈判、询价;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谈判和询价活动结束后采购工作组应尽快确认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采购工作组和成交供应商应在公告发布后十日内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订采购合同,逐级审批或由学院法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组应做好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过程的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采购工作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组织分散采购活动的,学院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分散采购资格,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货物验收
第十条 设备到货后,由科研实验中心牵头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相关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教师及有关专家组成,部门负责人任验收小组组长。信息类设备、仪器、软件等,由学院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信息中心主任任验收小组组长。
第十一条 验收应当签署验收报告书,验收报告书必须有验收小组组长和参加验收人员签字。验收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报学院财务处,一份报科研实验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科研实验中心、信息中心做好新增教学设备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采购监督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接受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学院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
第十四条 不履行本办法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院教学方面的其它购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