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城职院发﹝2019﹞7号
关于印发《太原城市学院
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
通 知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现将《太原城市学院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学习。
太原城市学院 2019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报:党委委员
太 原 城 市 学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2019年1月7日印发
|
太原城市学院
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切实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我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教职工作出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1.严禁教职工不依法依规履行教师职责,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言行。
2.严禁教职工在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和网上网下日常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严禁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严禁教师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严禁教职工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严禁教职工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7.严禁教职工以任何方式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包括通过电子支付手段赠送的红包礼金和以电子形式支付的手机话费等。
8.严禁教职工参加学生及家长以任何形式安排的宴请以及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9.严禁教职工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信息咨询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以及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
10.严禁教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反教师师德师风行为的惩处办法
1.对违反高校职业道德行为人员,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通报批评。
2.对违反高校职业道德行为人员,情节较重者,给予取消当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的资格,年度工作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当年精神文明奖。
3.对违反高校职业道德行为人员,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
4.对违反高校职业道德行为人员所在系部的党政领导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党内或政务警告处分。
5.对违反高校职业道德行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
三、建立师德师风监督机构
学院设立师德师风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建立师德师风教育监督工作室,接受学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师德师风的监督。学院纪检监察室和相关部门具体受理学生、学生家长等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的举报投诉工作,接到投诉后积极展开调查,给出相应的反馈信息和处理意见。政务处分由院长办公会做出,党内处分由学院党委会做出。
备注:投诉电话:5633010;投诉信箱:tycsxyjjjc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