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3 浏览次数:

并城职院发〔2015〕77号

关于执行《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现将《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考勤管理办法 通知 签发人:杨志家

太 原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2015年12月28日印

附件: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学院党委会议通过,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执行范围为学院各部门在岗在编的坐班人员。

二、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手机打卡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学院中层以上干部上、下班均须打卡,一般工作人员须上班打卡。学院工作日打卡时间为:

上午

7:00—8:00

12:00—12:30

下午

14:00—14:30

18:00—19:00

节假日前一天的下午,各部门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下班打卡时间可提前至16:30。

(二)新设备打卡要求采集本人面部影像,系统中如无本人清晰可辨认的面部影像信息,按旷工处理。

三、各部门应认真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学习本《办法》,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考勤管理工作中出现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

附件:1.《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2.《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3.《 年 月考勤打卡情况说明表》

附件1: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类岗位的考勤管理,不断提高学院管理工作效能和服务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的要求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二条考勤管理的对象包括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在岗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考勤管理的内容包括考勤登记、考勤资料管理、考勤结果运用。

(一)考勤登记是指依据教职工个人每个工作日上下班打卡情况所做的出勤、迟到、早退、旷工记录以及教职工脱岗、请假、公派外出情况的记录;

(二)考勤资料管理是指教职工考勤记录的统计、核实、上报、汇总、归档等工作;

(三)考勤结果运用是指将教职工考勤结果作为个人工资发放、各类考核、评奖评优以及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人事处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过程的组织,考勤结果的核实,考勤结果的上报,考勤结果的公示,考勤结果运用的落实,考勤资料的归档管理。

人事处应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经过核实的教职工上月考核结果上报学院并公示3日,并依据学院的决定,落实考核结果。

第五条网络信息中心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全院教职工考勤打卡记录的登记、汇总、统计、保存,并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全院教职工的考勤统计结果移交人事处。

第六条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教育和考勤管理,严格控制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公派外出次数和请假时间,并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以部门为单位将上月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结果核实材料移送人事处,其中院级领导的考勤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移送。

第二章 请假与销假

第七条请假形式

(一)事假是指教职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履行请假手续获得的假期。事假年累计不得超过30日。

(二)病假是指教职工根据医疗机构认定的本人身体健康诊断建议书履行请假手续获得的假期,年累计不得超过30日。

(三)婚假是指教职工依法结婚履行请假手续获得的假期,期限不超过3日。

(四)丧假是指教职工因直系亲属去世履行请假手续获得的假期,期限不超过7日。

(五)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产期前后履行请假手续享受的休假待遇,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表。

(二)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中层副职和普通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主管院级领导批准,4天以上由院长或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部门党政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主管院级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批准。

(三)请假手续必须在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销假

(一)教职工休假期满必须履行销假手续,即:依据假期审批权限向相关负责人书面销假,并在人事处备案。

(二)病休超过三个月,如患者要求复工,须持医院有效诊断书,并经部门领导同意,人事处的批准方可试工,试工期为二个月,如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期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三章 考勤结果运用

第十条教职工按规定出勤,并完成工作任务,享受学院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十一条教职工迟到、早退、脱岗,按每次10元的标准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以下标准扣发。

表1—教职工请假绩效工资扣发标准表

岗位(职级)

金额(元/天)

副厅

60

正处

50

副处

40

正科

30

科员及以下

20

正高级

30

副高级

25

中级

20

助理及以下

20

技师

20

高级工

20

中级工

20

初级工

20

请假逾期未归或未办理销假手续,按照旷工处理;当月请假天数累计超过10日(含10日),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一年请假天数超过一个月,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执行国发[1981]52号、劳人险局[1983]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旷工是指教职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未出勤的现象,属于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

教职工在旷工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以下标准扣发:

表2—教职工旷工绩效工资扣发标准表

岗位(职级)

金额(元/天)

副厅

120

正处

100

副处

80

正科

60

科员及以下

40

正高级

60

副高级

50

中级

40

助理及以下

40

技师

40

高级工

40

中级工

40

初级工

40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含5天),按离岗处理,并通知本人;一次性旷工15日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达30日以上的,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教职工因公(工)负伤,休养期内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学院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同形式的检查。严禁代替他人打卡,一经发现,代替人和被代替人将处以相同程度的处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扣罚按照旷工扣发标准的2倍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2: 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编号:

申 请 人

部 门

职 务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请假期限

时至

请假类别

*事假 *病假 *工伤假 *婚假 *调休假

*产假 *丧假

请假事由

申请人(代办人)签名︰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主管院领导意见

签字: 年

分管人事院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人事处备案意见

签字: 年

销假记录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是否按时销假:是□ 否□)

(人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需手写。

2.请假类别请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栏内划“P”。

3.请假按《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履行手续并在人事处备案。

附件3:

年 月考勤打卡情况说明表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未打卡时间

未打卡事由

学院认定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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