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来源:综合办 发布时间:2013-11-12 浏览次数:

并城职院字[2013]05号

关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为了深化学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机制,根据《太原市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我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适应我院创新发展的需要,以增强我院办学能力和提高教育教学服务水平为导向,通过规范内部分配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包括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教职工爱岗敬业、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推动学院教育教学又好又快发展。

二、分配原则

(一)加强岗位意识,强化岗位管理。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应体现加强岗位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岗位管理的精神,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完成。

(二)严格岗位考核,坚持优劳优酬。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要反映教职工的岗位任务及其完成情况。要通过建立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紧密结合考核机制,科学评价教职工岗位工作实绩和贡献。要通过建立分配激励机制,实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鼓励开拓创新。

(三)既要统筹兼顾,又要适当倾斜。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必须能够有利于促进学院整体工作全面、可持续地快速发展,同时,根据学院的根本和长远利益的需要,在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时要向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倾斜。

三、资金来源

(一)太原市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学院自筹的奖励资金

四、分配对象

接受学院聘任的所有在编人员。

五、基本构成和发放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师课时津贴(包括授课课时和其他教学工作量折算课时)、各类坐班人员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奖励性津贴、附加津贴五部分构成。发放标准如下。

(一)教师课时津贴发放标准

周课时

津贴标准(元/课时)

助理级

中级

副高级

正高级

1-8课时

22

26

30

34

9-12课时

32

34

36

38

12课时以上

40

40

40

40

(二)各类坐班人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岗位(职级)

金额(元/月)

副厅

1300

正处

1100

副处

1000

正科

850

科员及以下

650

正高级

1200

副高级

1000

中级

850

助理及以下

650

技师

850

高级工

700

中级工

650

初级工

600

(三)职务津贴发放标准

岗位(职级)

金额(元/月)

学院领导(正职)

600

学院领导(副职)

500

部门领导(正职)

400

部门领导(副职)

300

(四)奖励性津贴

包括对各类人员进行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对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中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奖励。

(五)附加津贴发放标准

项目

标准

博士学位津贴

300

分团委书记津贴

200

教研室主任

300

教研室副主任

200

系部秘书津贴

100

班主任津贴

300元/班/月

加班、值班津贴

20元/天

六、考核与发放

(一)考核组织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建立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之上,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学院多年来形成的传统,我院教职工分四类人员分别进行考核。

l、学院领导由山西省委、太原市委组织部门依据有关要求进行考核。

2、学院中层正、副职领导由学院组织宣传部依据经学院党委会批准的《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组织考核

3、专职教师由学院教务处依据经学院党委会批准的《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及《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组织考核

4、行政坐班人员由学院人事处依据经学院党委会批准的《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坐班人员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组织考核

(二)考核结果及应用

1、各类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其中 ,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超过考核基础人数的15%,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数不超过考核基础人数的5%。

2、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坐班人员按照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按照标准的110%发放,教师按照8课时课时内津贴标准的110%发放;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的,坐班人员按照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标准发放,教师按照8课时课时津贴标准的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坐班人员按照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标准的90%发放,教师按照8课时内课时津贴标准的9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坐班人员按照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标准的50%发放,教师按照8课时课时内津贴标准的50%发放,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纪律处分、解职、解聘处理。

(三)发放时间

1、每年分为两个考核期,6月之前完成本年度第一考核期的考核工作、11月完成第二考核期的考核工作。

2、各部门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明细造表张贴公示两日,无误后,一式三份报考核负责部门审核。

3、各考核负责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学院人事处汇总,经院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发放。

七、附则

l、同时聘任到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按最高一级标准发放,不累计。

2、教师职称按学院聘用文件规定的聘用日期执行。

3、对调整岗位类别的聘用人员,自岗位变动下月起取消原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享受新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4、对因各种原因被解聘人员和终止聘用合同人员自岗位变动下月起取消原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5、公派外出人员如借调、扶贫人员等,根据现工作单位考核结果,由学院决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6、坐班人员兼课按照相应职级最低标准计发课时津贴,凡带课数量超过规定课时的,职能部门中层以上干部须经主管副院长和院长批准,普通坐班人员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7、离退休人员自办理离退休手续之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改按退休人员标准发放补贴。

8、经批准休婚、产假的工作人员按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本方案从2013年1月起执行,方案由学院绩效工资改革领导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发放 办法 签发人:杨志家

太 原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办 综合公 室 2013年4月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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