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城职院字﹝2013﹞46号
关于刘少波同志的处分决定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2013年8月30日早8时50分,刘少波同志开私家车上班进西校门时,保安人员要求其出示通行证,由于该车未曾办理此证,保安人员不准其进入,于是刘少波同志将车留在西门口,反锁后离开,造成了西校门严重堵塞。
学院认为刘少波同志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严重影响了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由于当日为学院新生预报到日,其行为在学生和家长中产生了不良影响,有损学院的公共形象。刘少波同志错误行为发生后,后勤党支部及时对该同志进行了批评教育,刘少波同志本人也认识到了其行为的错误性质,并进行了深刻的检讨。为了进一步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少波同志校内通报批评处分,并扣除该同志一个月的绩效工资。
学院希望各部门做好教职工的教育工作,遵守校纪校规,树立大局观念,养成文明习惯,为建设文明和谐校园做贡献。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处分 决定 签发人:杨志家
太 原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2013年9月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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