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城职院字〔2014〕16号
关于对白媛、王月月同学的处分决定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我院城建系市政1312班白媛同学伙同艺术设计系装艺1313班王月月同学,勾结校外人员,在学生公寓寻衅滋事,谩骂、侮辱、殴打他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其悔过表现,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白媛、王月月两同学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给予城建系市政1312班白媛同学,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二、给予艺术设计系装艺1313班王月月同学,记过处分。
以上受处分同学,同时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