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劳动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综合办 作者:综合办 发布时间:2019-10-31 浏览次数:

并城职院发﹝2019﹞26号

关于印发《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劳动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现将《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劳动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太原城市学院 2019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报:党委委员

太 原 城 市 学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2019年6月3日印发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劳动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和引导大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树立劳动观念,锻炼意志品质,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促技、以劳强体、以劳育美、以劳创新,培养能够具有劳动知识、劳动技术素养、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教育是使学生树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观,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养成劳动习惯的教育活动。劳动教育活动主要分义务劳动与勤工助学劳动两部分。义务劳动主要是指在责任区卫生、绿化、安全等方面进行的劳动;勤工助学劳动主要是指按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确定的长期岗位劳动。

第三条 学生大一学年至少有两个学期要有适当的形式多样的与劳动有关的活动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劳动教育工作领导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基础部、综合办公室、各系主要负责人。负责学生劳动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 学生劳动教育工作由学生处(工作部)、团委牵头,各系负责组织实施。各系也可根据需要,给学生安排适量的义务劳动。

第六条 学生劳动教育要配备指导教师,负责劳动教育的指导和管理,指导教师由班主任承担。

第七条 学生校内劳动,包括公共场所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开展的绿化、清洁、咨询、服务等义务劳动,也包括学院各部门提供的勤工助学劳动。

第八条 劳动教育包括责任区制和志愿者服务两种劳动形式,分别由学生处和团委牵头,各系和其他负责劳动责任区日常管理的部门配合,相关管理部门需指定专人与劳动班级对接,并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划分劳动责任区域时,召开学院劳动教育工作领导组会议,由各系提供劳动班级,各相关部门提供劳动区域,学生处牵头为各系、各班级确定劳动责任区,并落实各系、各班级与劳动教育责任区对接,确定劳动教育活动具体事项。

第九条 义务劳动具体劳动时间由相应的管理部门确定,原则上每周安排一次,每次劳动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名学生每学期的义务劳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

第十条 各部门、各系部要积极开展对学生劳动技能的培养培训,积极开展各类形式的劳动竞赛。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义务劳动教育纳入学生学期德育百分制考核,列入“集体活动”项目,最高分为10分。

第十二条 学生劳动教育成绩的评定采取劳动区域管理部门和班主任共同评定的方式,管理部门负责劳动态度和劳动效果评分,最高为6分;班主任老师负责劳动出勤评分,最高为4分。

第十三条 一个学期内劳动教育缺勤达1/2者,劳动教育考核应视为不合格,记零分。

第十四条 劳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学期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五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根据劳动表现给予一定加分,列入德育百分制考核的“贡献奖励”项目,由各班负责计入学生德育百分制考核成绩。志愿服务加分需提供校内服务部门或校外服务单位的书面证明,由系部负责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勤工助学和志愿服务时,要注意劳动安全。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各班班主任老师和服务部门负责人,在劳动教育活动开始之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示劳动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严禁安排学生从事擦玻璃等存在高空作业或用电安全的危险性劳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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