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现将《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学习。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6月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报:党委委员
太 原 城 市 学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2018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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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省、市校企合作的有关政策及规定,进一步加强学院服务性收费管理,提高服务性收费的使用效率和质量,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效服务性及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223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台本办法。
一、服务性收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对内对外开展各类培训项目中收取及开支的费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指学院主体或者学院内部各部门对内对外主办或者承办的每个培训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对其主办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真正做到对项目负责、对学院负责。
二、服务性收费的收取
(一)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当依照山西省财政厅《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的规定、《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财行〔2014〕48号)文件规定、有关市、县(市、区)颁发的培训费管理规定以及合作单位经依法审批的费用收取标准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主办单位下发的举办培训班文件,或者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培训项目协议(合同)。
(三)项目负责人应做出培训项目费用的收取与开支书面预算并签字。
(四)项目审批必须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学院领导逐级签字。
(五)学院公共设施及车辆使用费。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保证校内教职工和学生教学、学习、生活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社会和机构提供公共设施及车辆服务,可根据双方议定价格,合理收取公共设施及车辆使用费。
(六)项目协议(合同)所列费用应按照学院与合作方双方议定比例收取,学院留存项目协议(合同)所列费用百分之十五,结余百分之八十五留作合同方使用。
(七)项目协议(合同)所列费用由学院财务部门收取,并开具税务票据。项目审批资料报送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服务性收费的开支
(一)项目负责人列支项目开支,应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及项目协议(合同)金额,以表格形式提供项目开支明细并逐级签字。
(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一项目一报销原则,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及报销流程,结合项目预算,审核培训项目开支费用及票据并进行报销。
(三)学院公共设施和车辆使用费应及时上缴财政,不予留存。
(四)学院留存项目协议(合同)所列费用百分之十五,主要用于支付相应的税费、所得税和补充学院经费支出。
(五)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现行规定,对项目费用及时、足额进行支付,并与当年财务决算时清缴所有服务性收支,不予结转。
(六)学院财务管理部门需以转账形式支付相关项目费用,严格把控现金开支。
四、服务性费用收支核算
服务性费用收支核算由会计在“其他收入——其他”科目和“其他支出——其他”科目核算,月末专人建立服务性收费台账,编制其他收支报表、利润表及所得税报表,并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接受税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本办法至下发之日起执行,若与现行政策相抵,即按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