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会的组织概念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实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全体学生的先进的群众性的组织。
第二条 学生会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学生的学习成长服务,为把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早日建设成为省内、外同类高校中一流的高校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学生会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充分发挥党和学院与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的利益,反映学生的意愿,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诸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会的工作目标:
深化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教育,陶冶学生的情操,丰富学生的学习、文化、文体、娱乐等生活,配合学院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团结和引导学生努力刻苦学习,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院有关部门和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院有关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代表学生反映意见、要求和愿望,推进校园民主建设,切实地为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三、积极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学习、生活环境。
四、倡导和组织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从学院的实际出发,组织各种有益身心健康,受学生欢迎的课外活动,创造性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五、加强同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不断增强我院在社会各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六条 我院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接受省、市学联组织的指导,我院学生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省、市学联组织,并对学院下一级学生会基层组织进行工作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有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承认学生会章程的我院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通过符合本章程程序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3、 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荣誉,积极热情为学生会服务。
3、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全院学生会组织由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院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学委会)、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和基层学生分会组织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是它的常设机构,行使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第十二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两到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院学生会讨论决定并得到学委会2/3以上(含2/3)代表同意,报请院团委和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大会的正式代表由学生会会员民主选举、推荐产生,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应由2/3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由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工作效率、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四)综合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学生代表大会提案,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选举产生下届学生会委员会。
第四章 学生会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 学生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部长组成。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下设一处(秘书处)、一站(广播站)、十个部(学习部、宣传部、生活部、纪检部、文艺部、体育部、社团部、编辑部、志愿者服务部、礼仪服务部)。
第十七条 学生会原则上设主席1人,副主席3—4人,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各部部长1名,副部长2—3名,干事3—5名。
第十八条 学生会对全体学生负责,受全院学生的监督和院团委的考核。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各系、部学生会是院学生会的分会组织。分别由系、部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系、部学生会受所在系部党组织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系、部团组织的指导。系部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系、部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院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系、部学生会制定。
第二十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最基本的基层组织,受所在系、部党组织和系部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城市学院,热衷于学生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水平。
(二)团结、律己、主动、奉献,学习成绩良好,在某方面有所特长,以身作则、遵守校纪校规,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具有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精神和本领。
(四)品行端正、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勇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谨慎,扎实勤奋,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富有创新精神,能自觉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会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会、学委会或常委会对学生会干部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通报所在系部和班级。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校学生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以及大型活动的专项赞助和有关捐赠等。经费用于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项活动及表彰先进。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各种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