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城职院发〔2016〕26号
关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报销办法的补充规定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根据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财行【2014】107号)第七条规定和2016年5月6日院长办公会精神,现就学院《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报销办法》(并职院字【2014】36号)第五条有关出差、培训、会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1、省内出差,一律乘坐地面交通工具。
2、到周边临省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若事项紧急且酌情确需乘坐飞机时,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周边临省包括:河北、河南、陕西、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以及已开通直达高铁或动车的省份(北京、天津、山东、湖北等)。
3、到新疆、黑龙江、四川、海南、福建、广东、西藏、深圳、云南等边远且交通不便地区,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乘坐飞机。
4、到其他省份出差,原则上选择高铁、动车、直达火车出行。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出行的,按直达火车车票价格报销。
5、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人员其机票报销仅限往返航程。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5月6日
抄报:党委委员 签发人:杨志家
太 原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2016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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