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城职院发〔2015〕67号
关于印发《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现将《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通知 签发人:杨志家
太 原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2015年12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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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企合作的目的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鼓励学院及各系部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学院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规范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各系部与国(境)内企业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合作
第三条校企合作的目标
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院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加强学生素质和技能培养,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提升师资队伍水平及服务产业能力;大力加强校企合作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开展订单式培养和员工培训,为企业产品升级、技术创新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实现校企合作的互利共赢。
第四条校企合作的原则
1.互惠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惠互利,努力实现校企学生三赢。
2.服务产业原则:为行业产业服务是学院基本的办学指导思想。学院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要求,积极与企业拓展技术合作等深层次的合作关系。
3.就业优先原则:学院把有利于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的校企合作作为优先发展方向。通过引进企业的设备、技术、销售、培训业务等,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企业在实现自身工作任务的同时,接受学生的专业实训,使学生得到企业文化的熏陶,尽快实现由学生到职业人角色的转化转换,更快地融入到社会中去。
4.分级管理原则:校企合作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教务处、科研实验中心(校内实训基地)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为开拓系部校企合作新领域做好前期相关服务工作;系部和有关部门负责校企合作各项具体工作的有效实施与拓展。
第五条校企合作内容
校企合作内容包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与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就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教学资源)建设、实践教学、学生就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教师实践、合作经营、合作办学、文化交流等领域开展的全面合作,进而互相渗透,最终建立起为人才培养服务的、能使双方获益的、可持续的紧密合作关系,并以合作协议形式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
1.校企合作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与学院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接,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的定位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或职业能力;合作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工艺、管理应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3.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学生实习实训、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
4.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环保要求。
5.受校园条件的限制,引进企业的规模要适度,不能盲目引进。凡有以下特征的企业不可引进入校:
(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的企业或项目;
(2)生产、经营与各种运作与专业教学关系不密切的企业或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项目;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机构设置及职责
为使校企合作工作真正贯彻落实,抓出实效,学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实验中心、学生处、招生就业办、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各系部的负责人组成,院长任主任,分管教学、学生、人事、后勤、财务的院级领导任副主任。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二)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工作办公室,分管教学副院长为办公室主任,教务处、科研实验中心、招生就业办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由主要职能处室与各系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协议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职能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主要职责
教务处、科研实验中心、学生处、招生就业办、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网络信息中心、保卫处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的有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1.教务处主要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学生顶岗实习教学管理、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与实施、“双师素质”教师与“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等工作;组织并指导各系部与企业共同制定并实施订单培养、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和完善适应开放办学的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建立相关运行档案等。
2.科研实验中心主要负责校内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负责校企合作校内工作场地、设备的管理与监督;审定校企合作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协议、实施方案、检查校企合作成果;负责项目终止时固定资产(包括学院原有的、企业作价投入、捐赠的仪器设备)的清理与回收。负责校企横向科研项目的推进;组织并申报校企科研项目。
3.学生处主要负责学生顶岗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外出实习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探索将企业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引入校园,在校园营造企业管理氛围;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档案;。
4.招生就业办主要负责为学生就业创业搭建良好的平台;调查企业的满意度和就业对口率;反馈用人单位信息,为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5.财务处主要负责审查校企合作项目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及财务管理;负责相关费用的管理。
6.后勤处主要负责审核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的)基建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和可行性;协调校企合作项目企业进驻人员的食宿安排等;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运行过程中水、电等费用的收取工作。
7.人事处主要负责教师赴企业挂职锻炼时间认定。
8.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主要负责校企合作项目运行中重要环节的影像录制及存档工作;为进驻校内的合作企业,提供网络支持等有偿或无偿服务。
9.保卫处主要负责校企合作项目企业进驻人员的出入管理;配合学生处,协调处理学生在外出实习期间出现的重要违纪或违法行为。
第九条系部教学单位的主要职责
各系部是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校企合作与专业建设、就业创业工作等有机统一,积极谋划和推进校企合作工作,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规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
2.制定本部门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专业制定适合专业特点的校企合作方案,积极探索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合作学院办学等校企深度合作模式。
3.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合作企业,引进合作项目,并做好项目申报及项目实施等组织工作。
校外实训基地要有相对稳定性,能充分满足学生校外实训和顶岗实习的需要。
4.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组织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书应明确约定校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不得承诺超过学院规定的条件,企业提供的工作环境必须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5.项目确立后,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6.按时报送校企合作相关材料,接受学院的考评和验收。
7.引进合作企业为校内实训基地投入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教学实习设备;或接受企业捐赠设备,共建实训室。负责对企业冠名的实训室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8.负责本部门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学院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9.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的指导、日常管理及考评,与企业共同做好实践教学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劳动保护及安全工作。
10.针对企业的需求和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共同开展科技研发工作;或根据企业的要求,组织师生为企业提供信息资料、技术服务、解决技术难题等。
11.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中的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时上交财务处,对项目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要严格按学院的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1.学院与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社会团体的合作,参照本办法办理。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校企合作的重大项目。
3.若与先前的文件相冲突,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