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金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04-12 浏览次数:

并城职院字[2011]07号

关于现金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预算资金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根据 《太原市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并财库[2008]36号)、《关于太原市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有关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并财库[2008]37号和《关于加强太原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并财库[2010]11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转帐支票或公务卡结算范围:1、预算单位开支的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邮电费、培训费、水费、电费等;2、学院工作人员牵头办理的课题研究等经费开支; 3、学院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价格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4、预算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

二、继续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1、按规定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个人劳动报酬(含课酬、专家评审费、稿费、咨询费等);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非本单位职工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3、工作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方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4、确需支付的过路费、停车费;5、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6、抢险救灾款、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7、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保险赔付金、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医药费;8、其他国家规定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三、财务报销程序:1、公务支出事前审批:由需要公务支出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借款单),逐级审批后交财务处。2、公务支出事后审批:由使用公务卡人在消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前,将发票和pos机小票粘贴在财务处签发的“票据粘贴单”上,逐级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由财务处统一在固定日期(消费次月的25日)还款(不予报现)。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3、转帐支付的业务报销,仍执行原有关政策。

四、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处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五、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违规套现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如果个人原因造成恶意透支,学院有权扣除相同金额的个人工资用于还款。

六、本办法从2011年4月1日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现金 报销 规定 签发:杨志家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1年4月1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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