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的办法

来源:综合办 发布时间:2013-11-12 浏览次数:

并城职院字[2012]49号

关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

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与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2007]115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教财[2007]149号)、以及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旨在激励普通本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一)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需排名班级前三名。

5、德育百分制考核排名班级前十名。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班级前20%;

5、德育百分制考核排名班级前十名;

6、经学院认定且备案的贫困生,生活俭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一)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5、德育百分制考核排名班级前50%;

6、经学院认定且备案的贫困生,生活俭朴。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即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分为三等,比例分别为资助名额的45%、35%和20%,各等级资助金的标准根据每年的资助金额和受助学生人数按比例核算后确定。

第三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评审中须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具体程序是:

1、学生处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结合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评选通知。各系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本人每学年一般在10月10日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及提供相关材料。

3、经班级民主评议,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并在系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各系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总申请材料于每学年10月20日前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异议者由所在系领导小组牵头进行重新调查核实。

4、学生处认真审核各系上报结果,并报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后,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确定为受奖助学生。

第七条 学院每学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并将结果上报山西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院每年在年底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给学生。

(一)各部门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者之一,学院可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选资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院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在评审中有弄虚作假者;

4、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5、德育百分制考核不及格者。

(二)各部门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者之一,学院可暂停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院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在评审中有弄虚作假者;

4、平时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或者奢侈浪费行为者;

5、劳动观念差,不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劳动教育和其它活动者;

6、德育百分制考核不及格者。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处、纪检监察室、财务处、教务处、团委、各系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及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组织及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各系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成立由系部主任任组长、系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分团委书记、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评选细则,认真作好各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一条学院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以上三项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章守纪、德育百分制考核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并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管理 办法 签发:杨志家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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